大河报讯 12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一起利用电子消费卡实施诈骗的案件。法官认为,电子消费卡防伪能力较差,是导致“克隆”卡出现的原因之一。
冯某今年26岁,2011年,仅有初中文化的冯某应聘到中原区一大型美食广场担任厨师长。
该美食广场为便于管理,均使用电子消费卡交易。当消费者来到美食广场后,会先在管理处交纳现金办理一张消费卡,然后可在不同摊位刷卡消费,消费不完可在办卡处退换成现金。每天营业结束后,管理方会依照电子消费卡的刷卡金额向商户结账。
一次偶然机会,美食广场要为全体员工办饭卡,冯某受托到郑州市科技市场购买电子消费卡。卖家告诉冯某,只要有了充卡器,再装上对应的系统,想往自己的卡里打多少钱就打多少钱。
冯某回去后在卖家远程操作指挥下,成功破解了美食广场的密码,将电子充卡器激活。
今年5月,已辞职的冯某找到在美食广场中开烟酒店的张某。“老哥,我有个电子充卡器,能够直接往咱们这儿的电子消费卡上充值,你帮我找一些空卡,我充值后假装在你这里消费,完了你去报账,得到的钱咱俩平分。”冯某说。张某答应了冯某的要求。
张某很快便找到5张空卡。冯某在5张卡上分别虚假充值3000元,共充值15000元。随后,二人在张某的店内虚假刷卡多次,造成消费数千元的假象,并由张某向美食广场管理人员结账,骗取现金3760元。事后,冯某分得500元现金并从张某处拿走了两条香烟。
正在他们准备继续实施犯罪时,美食广场的管理人员发现账面不符。7月26日,管理人员向警方报案,得知消息,张某投案自首,冯某也于同日被抓获。
12月7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处冯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主审法官提醒,有关部门应规范电子消费卡的流通使用。(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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