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责任予以明确

2012-12-01 07:17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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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信慢,快递三天就到了。”“我们这里不办平信,只办快递。”“邮票卖完了,寄快递吧。”很多人到邮局寄信都会听到个别营业员这样“忽悠”,本来花几毛钱就能办的事儿,在忽悠之下,就得多花十几块甚至几十块。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河南省邮政条例》,如果未经批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类似平信的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的,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邮政用地:

  免费“大餐”,只有公益部分可以吃

  一审时,《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运输中心、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项规定是邮政部门借公益之名吃免费的“土地大餐”。因此二审时,对这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条例》看点

  为了避免邮政企业拿到免费土地后,转做他用,《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明确责任:

  停办或限办普遍服务,最高可罚10万元

  “邮老大”也不容易,承担着许多公益责任。但随着业务领域不断扩展,非专业人士已经难以辨别邮老大的业务中哪些是公益性的,哪些是营利性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的义务,什么是邮政普遍服务?什么是特殊服务?条例应予以明确。

  因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看点

  《条例》规定,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的,或者撤销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可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两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邮政车辆:

  禁行处通行要经过交警部门批准

  一审时,《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运递邮件时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以及进出港口、桥梁等优先放行做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邮政车辆虽然属于特殊车辆,但也不应该享受过分的特权,而且这一内容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

  经修改,《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进出港口和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行或者停车。”

  不过,邮政车辆毕竟服务于公益,《条例》还是赋予了它特殊的待遇。比如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省邮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专用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责编: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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