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
谁可申请公共租赁房?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我省降低保障房准入门槛 廉租房与公共租赁房拟“并轨”
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我省将采取系列举措,帮助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安居。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提出要确保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及时投入使用,要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廉租住房对象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租金按廉租住房标准交纳。廉租住房同时也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关键词:选址
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要建在生活便利区
如何确保居民入住新家后,生活更加方便?我省提出,各地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
为此,将实行“三不”原则: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将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同时,对于居民关心的基础设施配套方面,我省提出了“三个同步”:在安排城建投资计划时,要向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倾斜,优先安排;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配套的道路、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此次明确提出,将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
根据新规,凡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均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凡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应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将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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