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将严把廉租房和公租房选址关,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将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廉租房小区配套不合格不予办理销售许可。
选址太偏远、设施不完善的廉租房不予审批
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意见认为,做好安居工作,首先要把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与设施配套关。
在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坚持“三不”原则。各地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
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
省政府要求,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具体来说,凡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均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凡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应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在审核、审批上,省政府要求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这个时限最高不超过50个工作日。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记者 齐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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