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不到1个月,前夫因病去世。3个月后,她被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前夫最近一年的6万元债务。
她认为她没有还钱的义务。
最终法院还是判她偿还这6万元。因为前夫未和债主约定是个人债务,丈夫死亡,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担责。
意外
丈夫离婚后去世
债主来讨欠款
今年7月,吴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告她的是前夫的朋友马某,理由是令其偿还前夫的6万元欠款。
吴女士是今年3月28日离的婚,4月15日,和她一起生活了8年的丈夫张某就突发疾病去世了。
吴女士说,对于这些欠款,她一无所知。张某生前有过外遇,和“第三者”有了孩子,“这些钱肯定是花在这儿了,我之前只知道借过1万多元。”
马某说,从2011年7月到今年2月,张某找他借过4次钱,都写有欠条。
由于张某突然去世,马某索债无门,7月25日,他把吴女士诉至法院。
吴女士辩称,这是张某生前的欠款,二人已经离婚,她不应该为前夫偿还债务。
审判
夫妻一方死亡
另一方应偿还共同债务
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获悉,此案已一审结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借条显示,张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与马某约定这是张某的个人债务,这6万元应认定是吴女士和张某的共同债务。
由于张某已去世,吴女士应清偿所欠债务,法院判决,吴女士向马某偿还6万元借款。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郑军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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