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条措施促就业 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保“缓减”措施

2012-11-17 07:16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保“缓、减”措施、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昨日,省政府出台7条措施,确保第四季度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力争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达到100万人以上。

  7条措施促就业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复杂严峻,就业工作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加良性互动,确保就业形势整体稳定,省政府发布《河南省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出台7条措施促就业。

  按照计划,2012年我省要完成的就业指标任务有:努力开发就业岗位,第四季度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力争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达到100万人以上;积极开展劳务合作和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力争全年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100万人,转移就业总量稳定在2550万人以上。

  强化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力争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2012年总体就业率与2011年持平,达到86%以上;力争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保“缓、减”措施

  方案规定,对采取措施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不高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2012年实行社会保险费“缓、减”措施。

  经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幅最低不低于30%。

  参保困难企业人均工资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最高可达5万元、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的标准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河南商报记者 齐亚琼)

责编: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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