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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张某、李某二人出钱收买在校大学生,于6月6日送入3个考点,替人参加高考。
警方查明此案后,以张某、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报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此罪,目前法律无法追究替考组织者刑事责任。检察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
开封警方
侦破高考替考案
今年6月高考期间,媒体曝光中介人雇用在校大学生参加高考一事。报道称,中介人收取雇主至少10万元的费用,打通“监考审核环节的重重门槛”,把替考的学生送入考场。报道还称,社会中已经存在“一张严密的替考网络”,而替考中介人正是这一网络的缔造者。
媒体曝光替考事件后,开封警方追查到2名替考中介人。
警方查明:2012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一些高考学生家长串通,出钱收买某高校多名在校大学生,事先准备复习资料,付定金让他们备考。6月6日,张某、李某开车将多名大学生接到考点,替考者携带被替考者证件直接进入考场替他人参加高考。
是否构成犯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
随着案件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机关,关于替考中介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就开始了。
警方报捕
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警方报捕认定其涉嫌的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是该行为聚众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情节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且其危害程度也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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