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讯 本着与郑州市实行同城一致政策的原则,有关方面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进行调整。
昨天上午,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对外公布《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宣布缴费年限调整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调整主要涉及两类人员,一类是灵活就业人员,一类是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
根据通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方面,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并在省直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在省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或在省直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杨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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