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出治超新规 交警不得“目测”处罚

2012-10-22 07:16 来源:东方今报

  处理超限不得以“目测”为准,卸下的货物检测站要免费为司机保管3天……昨天,东方今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出台《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五类情形

  不得申请超限运输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重量或者体积都比较大,但又确需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承运人可以提前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新规:我省规定,五类情况不能够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分别是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长、宽、高超过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能力的;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拼装或车辆行驶证参数与实际参数不相符的。

  ●私自改装车辆将重处罚

  前不久的一天,温州高速路政巡查至梅岭隧道时,发现一辆大货车被卡在隧道内动弹不得。经测量发现,这是一辆私自加宽加高的货车。

  新规:《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禁止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超限站免费保管3天超载物品

  以前,超限货物被卸载后巨额的保管费让司机很“吃不消”,今后,超限检测站需免费保管3天超载物品。

  新规:《意见稿》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应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书面告知寄存人。寄存人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按规定缴纳费用。逾期未运走的,以公示等方式催告,催告期为60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交还寄存人。

  ●交警不得“目测”、“优惠打折”处罚

  交警目测罚超载、超限,不撕发票还可以“优惠打折”……今后,这类违规执法行为将被禁止。

  新规:《意见稿》规定,超限检测站(点)、高速公路超限监控室、收费站等处的计量检测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所出具的信息方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 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在2012年11月1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对《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送电子邮件至:jjfgc209@163.com 。

  3.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5。

  4.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东方今报记者 王秋欣)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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