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汽车自燃可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
许昌一车主将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停在小区车位上发生自燃。车主在索赔过程中,销售商和保险公司相互扯皮,车主最终将销售商起诉到法院。2012年10月19日,记者从许昌魏都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汽车销售商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判令销售商赔偿车主王先生各项损失9643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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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俩月,新车在停放状态下自燃
2011年8月18日,家住禹州市文殊镇的王先生在汽车销售商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小轿车。
2011年10月23日晚9点,王先生驾车回到家中,将车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大约半个小时后,车辆起火。
监控显示,车辆属于自燃。随后,王先生及时打电话给汽车销售商及保险公司,就谁该承担责任问题进行协商。但两家相互推卸责任,均拒绝赔偿王先生因车辆自燃遭受的相关损失。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876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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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担责赔钱
庭审中,王先生诉称,自己从销售商处购买的车辆发生自燃,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未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其行为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汽车销售商则辩称,原告应当起诉汽车生产商或保险公司,原告不能充分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原告王先生与汽车销售商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发生自燃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及缺陷的证据,应认定车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销售商应当赔偿原告损失96437.73元。如果被告认为车辆发生自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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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汽车自燃可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
针对汽车自燃谁该承担责任问题,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分摊问题。对于汽车自燃原因,由于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多以火灾原因不明、排斥人为纵火原因,加之汽车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无法最终确定导致汽车自燃的直接原因。但汽车质量鉴定,并非车主的法定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生新车自燃,生产方对排除产品质量责任负有举证义务。此类诉讼,车主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和起火的原因,就完成了对事故成因的举证责任。生产方需要对排除其责任进行举证。因此,市民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袁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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