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水库出事 父母把同去游泳的仨少年告了

2012-10-13 07:43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4名少年相约水库游泳,遇险者安全上岸,一少年不幸溺亡。如今,溺亡者的爸妈把剩下3名少年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庭审,未当庭宣判,法官表示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择日宣判。

  事件回顾

  相约游泳,他不幸遇难

  今年7月2日,4名少年一起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的尖岗水库里游泳。

  小北和小文不会游泳,就在浅水地带玩。会游泳的小赵和小展,则游向了深水区,而先遇险的,正是小赵。

  看到小赵遇险,小展急忙游了过去,被小赵一把拉住。据小展当时的笔录称,在岸边的小北听到呼救后,也赶去救人。

  最后,小赵和小展安全到达岸上,而小北却没能从水里出来。直到当晚近8时,已经溺亡的小北被打捞上岸。

  4名少年中,年龄最大的是小展,17岁。其他3人都是十三四岁。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公平责任原则: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

  最新进展

  逝者父母起诉其他少年

  小北父母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当初与小北同行的3名少年告上法庭,要求3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即各自父母)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万余元,其中小赵父母承担70%。起诉状称,小北是在营救被告时溺亡的,但被告父母未对小北家人表示过任何慰问,且被告父母称“俺又没喊你家孩儿去救,是他自己去的”。代理律师认为,小赵是事件中的主要受益人,按照“无因管理”和“公平责任原则”,3名被告都应承担责任,对小北家人作出补偿。

  争论焦点

  他到底是不是“施救者”?

  对于小北父母的说法,昨日出庭应诉的小赵父亲并不赞同。

  “小赵跟我说的是,自己被救时,和小北离得有四五米远,两人不存在拉手的情形。”小赵父亲认为,孩子得以上岸,是因为会游泳的小展出手相救,而不是小北。但是,小赵父亲并未就这一说法提供出相关证据。

  小北父母当庭出示了事发当天公安部门的笔录。笔录中,小展说自己当时赶过去救小赵,“从水里站起来时,就看到小北直接滑进了水里”。

  获救者小赵在笔录中表示,自己遇险时,“看到小北伸手拉我,就拽着他的手向岸边走,当我从水里站起来的时候,就看见小北掉进了水里”。

  小北父母的代理律师称,笔录明确了“小赵是拽着小北的手才得救的”。小赵父亲说,“孩子当时处于受极度惊吓的状态,说的话不一定都准确。”

  谁是那次游泳的组织者?

  小赵的父亲在庭审中提出,3名少年曾表示,那场游泳是小北组织的,“小赵是被小北打电话叫去游泳的”。

  被告小文的父亲也表示,自家孩子当天是被小北叫出去游泳的。二人的这一说法,也未能当庭提供出相关证据。

  小北父母的代理律师回应称,4个未成年人事前约定游泳,不存在小北是组织者这一事实,笔录等没有显示小北是组织者,被告也没能拿出任何证据,而且“小北也是在接到一个电话后,才出家门的”。(河南商报记者 李江瑞)

责编: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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