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时遭遇“吐槽”
有代表称,满纸看到的都是霸王条款
阅读提示
相对于《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省人大代表们给了《河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截然相反的待遇。甚至有代表在审议时说:这个修订草案中满纸看到的都是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邮政行业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一方面,邮政行业依然是具有为社会提供普通邮寄业务的公益性,另一方面,邮政行业逐渐实现了多领域发展,集邮公司、快递业务、邮政储蓄、报刊零售等,赢利点越来越多。但在这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中,为邮政系统量身定制了许多“利好”的规定。许多代表审议时认为这次《条例(修订草案)》需要更多的修改。
邮政普遍服务设施,邮政企业可免费使用?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支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同时还规定“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邮政企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不高于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这一条遭到了许多网友的“吐槽”。网友“行者”认为:“既然是企业,设施就是经营的成本之一,凭什么邮政企业就能无偿使用,或者不高于成本价购买呢?”网友“河南佬”问道:“利用这些设施经营邮票、快递、邮政储蓄这些营利性项目,算不算改变使用性质?就算改变了,谁来监督呢?难道邮政局会监督自己吗?”记者翻阅了《条例(修订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其中并未出现针对“邮政企业擅自改变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罚则。
邮政设施用地既要划拨,又要免配套费?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运输中心、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条规定同样让人不满。有代表指出:现在邮政业务越来越多,营业场所也有很多,有的营业场所是多种业务集中在一起,哪些营利,哪些是非营利,外人难以掌握。要想不花钱就得到土地,还要免征配套费,请先公开账目,让公众知道哪些属于公益。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