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违法,由一名交警实施处罚行为行不行?被行政强拆,政府能赔偿吗?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应该按哪个罪名判?9月21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一批7起参考性案例。什么是参考性案例?其作用和西方国家的判例是否相同?省高院相关领导接受了记者采访。□
【案例一】
平顶山矿难
俩矿领导被判死缓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2009年9月5日,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7日,新华区煤炭工业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禁超人员入井作业。9月8日,矿区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结果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2010年11月29日,新华四矿相关领导李新军、韩二军,分别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意义:这是国内第一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的案件。
【案例二】
生产销售“瘦肉精”
一人被判死缓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刘襄、奚中杰等人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依然研制、生产、销售,供生猪饲用。截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金额达64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250万元。
2011年8月10日,省高院核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意义:对于震慑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动物检疫成摆设
致3.8万头生猪未检测流外地
关键词:玩忽职守 情节特别严重
案情: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南京市、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
2011年8月10日,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分别因玩忽职守罪被焦作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5年。
意义:该案确认,因公务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时,可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四】
未成年抢劫为上网
被判刑并不准上网吧
关键词:抢劫罪 适用“禁止令”
案情:2010年7月27日上午11时许,董某、宋某(未成年)在平顶山市某社区持刀抢劫,将张某的5元现金及大显E608手机一部抢走,所抢手机被卖掉,赃款用于上网。2011年5月10日,董某、宋某分别被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禁止董某、宋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如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意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省法院第一个适用“禁止令”进行裁判的案件。该案例确认,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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