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7个参考性案例

2012-09-22 07:20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遇到行政赔偿,政府部门对当事人要求的赔偿额有异议,如果当事人因政府部门的原因无法继续举证,而政府部门又无证据否定当事人,法院应支持当事人的要求。昨天,省高院发布第一批7个参考性案例。今后,全省法院如果遇到类似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社会热点、有争议的案件,审判时将有明确的参考指导。

  案例

  1

  “9·8矿难”当事人被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瓦斯爆炸,76人遇难。2010年11月,省高院核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新军、韩二军等人死缓。

  解读

  明知煤矿危险,还破坏安全设施

  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时不少人在争论这个问题。

  省高院研究室主任叶慈年说,煤矿负责人明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但为追求暴利,长期置矿工于高度危险之中,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破坏安全设施的主动行为,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的发生,最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国内第一次以该罪名惩治矿难事故责任人的案例。

  案例

  2

  生产销售“瘦肉精”

  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初,刘襄、奚中杰大规模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河南、北京、湖南等8省市的生猪养殖户用了瘦肉精。2011年7月25日,焦作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襄死缓、奚中杰无期徒刑。

  解读

  依照处罚较重的罪追责

  叶慈年说,刘、奚二人曾在制药厂工作,很了解瘦肉精的毒害性。刘、奚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根据司法解释,此时依照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

  案例

  3

  “临时工”被判玩忽职守罪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是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临时聘用人员。由于疏于职守,三人没有检疫出境的生猪,也没有检测瘦肉精,但违规出具了相关检疫合格证明,导致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流往南京、济源等地,2011年7月25日,沁阳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解读

  代表国家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被告是“临时工”,为什么也以玩忽职守罪定罪?

  法院认为,三被告有动物检疫员的相关备案,说明具有动物检疫员资格,他们属于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国家机关聘用,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叶慈年说。

  案例

  4

  未成年人抢劫判缓刑后禁止去网吧

  2010年,不满18岁的董某等人在平顶山某社区持刀抢劫,并拿着赃款上网。平顶山新华区法院判定董、宋二人犯抢劫罪,同时禁止二人在36个月内进入娱乐场所。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解读

  未成年被告人被判缓刑,适用“禁止令”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河南第一个适用‘禁止令’的案例。”叶慈年说,在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诱发犯罪相关的行为。把被告人和犯罪诱因相隔离,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

  案例

  5

  “住改商”的商户被判停止经营

  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是许昌某公寓的业主,从2008年2月开始,三人把自己居住的三套房子交给许昌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员工在这里进进出出,影响了张孝仁等17名业主的正常生活。

  2009年10月30日,许昌魏都区法院判处该公司停止在小区经营,杨绍卿等三人将这三套房子恢复住宅用途。

  解读

  “住改商”还要征得相邻人同意

  叶慈年说,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住改商”还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人的同意,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为了保证良好的相邻关系,保证所有权人生活安宁和社区和谐。”叶慈年说。

责编: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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