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昨日上午,省高院正式向社会公布7个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案例,作为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下发全省各法院作为指导案例进行开庭断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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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同案不同判 我省试行案例指导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以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刑”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大量出现的工伤、交通事故案件中,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所获补偿差异悬殊的现象,一度被媒体以“同命不同价”为主题进行热炒,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公信力。
在这样的形势下,案例以其生动性、具体性等特点,能够较好地指导司法人员对一种类型的案件统一适用尺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我省法院试行案例指导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及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要求,向省高院推荐报送参考性案例,省高院专门设立案例评审委员会,加强对参考性案例的研究,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李新军、韩二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7个案例,作为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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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7个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参考判案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此次发布的7个参考性案例均来自于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有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有示范意义的,如李新军、韩二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如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有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方面有指导意义的,如李仁有诉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有在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存有疑难或争议,对审判实践中避免司法偏差有重大指导价值的,如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张孝仁等十七人诉许昌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相邻关系纠纷案。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强调,各级法院在审案时,在具体参照中要注意:一是不能与案例所提炼出的裁判要点相悖离,也不能罔顾个案具体案情,生搬硬套案例的裁判结果。二是参考性案例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在裁判论证说理中加以引述,但因为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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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限制自由裁量权
遏制腐败生存土壤
针对参考性案例制度,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体系尚在建设之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西方国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限于事实方面,而不在于法律方面,因为法律通常已经比较完备,法官只需援引现存制定法或“判例”即可。对于事实,有些无法得到完全的证实,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道德素质和法律及其他知识水平。但建设法治国家仅仅依靠这些是不够的,权力最终都必须有制度的限制。而引入参考性案例机制,法官的裁判就要受到先前类似案例的约束,从而缩小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人情案、关系案的泛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铲除了司法腐败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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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应将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正确理解转化为对待审案件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断。裁判文书可以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论述理由,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依据。(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袁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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