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遭遇刑拘10天
北京市的刘女士身份证丢了,没想到为自己招来一场无妄之灾。她因涉嫌“参与诈骗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警方查明,系他人冒用刘女士身份证参与诈骗行为。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诈骗、诬告陷害两项罪名被提起公诉。律师认为,警方的拘留措施侵害了刘女士的人身权利,刘女士可要求警方道歉,并申请国家赔偿。
身份证丢失被用来出租房屋
检方介绍,马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捡到刘女士的身份证,便留作己用。
2011年10月,马某在天居园租下一套房屋,房租3个月一付,每月3100元。签订合同时,马某没有露面,而是让一名女同伙携带捡来的刘女士的身份证前去,并冒名刘女士签字。
随后,马某用刘女士的身份证伪造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并将这套房屋挂到网上出租。
中介公司带着租客来看房,马某拿出刘女士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并最终以每月2800元的价格,收取了一年租金及一个月的押金。租房合同上,签的是刘女士的名字。那名女同伙更是自称刘女士,并为租客写了押金条。
直到12月份,这套房屋真正的房主来催房租,租客才发现自己被骗。
据介绍,马某用同样的方式,在另一小区骗取一年的房租后消失,事情败露后租客纷纷报警。
被称为“诈骗同伙”遭刑拘
警方经过调查,在朝阳区一家网吧内将马某控制。
为掩护同案女子,马某向警方供述,刘女士参与了诈骗活动。被骗的租客等人也证实,在整个过程中,确实有一名自称刘女士的女子出现过,而且合同和押金条都签的是刘女士。
随后,警方根据身份证信息,将刘女士控制,并将她刑事拘留。
“我不认识马某。”刘女士始终否认参与诈骗,称案发期间自己都不在北京。其间,她向警方提起,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过,但因麻烦没有报警挂失。
警方再次讯问马某时,他改变之前的供述,称根本不认识刘女士,只是在银行附近捡到了刘女士的身份证,为将自己撇清并保护同案,才诬告陷害刘女士。
至此,刘女士因“参与诈骗行为”,已被刑事拘留了10日。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认为,本案中警方对刘女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在没有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刘女士犯罪的情况下,单凭被害人“有个刘女士”的陈述和诈骗嫌疑人的供述,且未核实被害人说的刘女士与刘女士本人是否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警方就采取拘留措施,这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刘女士的人身权利。
可要求赔偿道歉
律师麻增伟认为,刘女士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被刑事拘留的天数,按照每天162.65元的标准,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刘女士因此造成精神损害,还可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同时,诈骗人已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因其诬告行为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害,刘女士可向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据《新京报》)
丢了身份证之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证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是许多市民所担心的问题。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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