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起诉的哥,要求继续和其履行“挂靠合同”
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这一要求
核心提示
脱离公司干个体,郑州的哥孙先生的“单飞”举动惹怒了其原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遂将孙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9月1日,郑州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最终驳回了出租车公司要求继续和孙先生履行“挂靠合同”的诉请。出租车应该“公司化”还是“个体化”,该案的审结再次引出了这一话题。
你快回来,咱俩有合同!
我要飞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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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太别扭 的哥要“单飞”
2008年5月,孙先生与郑州市一出租车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将其所有的豫AT7XXX号出租车挂靠在该公司经营。车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孙先生,出租车公司拥有对车辆和经营权、使用权的管理权。车辆经营权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至该车经营权期满时止。孙先生应在每月25日~27日向公司交服务费170元,还有公司代收的出租车及从业人员应交的规费、税费等。
“没白没黑地在路上拉活,回头一算吓一跳:投入18万至20万元进一个公司,干到8年车子报废,搞不好还要赔钱。”孙先生经过利益权衡后准备“单飞”。
2008年11月,孙先生向郑州客运管理处申请变更换发《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管理处不予办理。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09年9月判令客运管理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2月25日,孙先生向客运管理处出具一份愿意在原公司经营的保证书后,当年3月办理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010年5月25日,与出租车公司履行“挂靠合同”满两年的孙先生,向出租车公司送达一份个人声明性质的《通知》:本人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再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之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均无实际约束力,即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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