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已于近日公布,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下线为4%。这一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人社厅要求省内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结合当前生产经营形势,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对于经济效益增长比较平稳的企业,在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以保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经营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增速放缓背景下,及时发布该指导线,对于企业合理确定和调整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妥善处理好工资分配关系,保障各类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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