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很郁闷,3年多时间里,李某4000多元的电费一直从她银行卡里扣除,可是两人素不相识。银行查询后,当即停止了扣费。张女士向银行讨要代扣的李某的电费,但以败诉告终。
意外
别人家的电费从自己银行卡上扣
和银行签约代扣协议,家里每月电费通过银行账户自动扣除。如今,不少人采用这种便捷的方式交电费,郑州市民张女士也是如此。但去年她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同时在给另外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交电费。
张女士有一张交通银行的借记卡,用来交电费。2011年8月,张女士在交通银行查询发现,从2008年3月22日到2011年7月21日,一个电费户号为“3015623033”的用户,从她的这张银行卡上扣了15笔电费,共计4646.82元。后来,张女士了解到,这位用户是李某,她根本不认识,住址也相距很远。
疑问
两人素不相识,为何从我卡上代扣电费?
张女士向银行讨说法。银行查过电费代扣明细后,同意从当月开始不再从张女士的卡里扣李某的电费。
银行出具的电费代扣签约电子流水单上显示,张女士的银行账户从2006年3月12日签订电费代扣协议,电费户号正是李某的,从2008年3月22日开始扣费。
银行称,银行卡由张女士持有,签订代扣电费协议时,需在自助设备上先插卡,再输入密码,而密码又是张女士本人设置的,只有她本人知道。而且,最后连输两次电费户号,才能成功签订。“根据交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均视同本人所为。”
对此解释,张女士并不满意,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返还代扣李某的电费。
交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说,2006年3月12日,张女士的账户在自助设备上签订了代扣协议,代扣的户号和张女士签订的户号一致,银行没有过错。现在,张女士的银行账户上绑定了两个电费户号,一个是自己的,另一个是李某的。
在法庭上,该委托代理人出示了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公证书。公证书上显示,“原告通过自己的太平洋借记卡,在2006年3月12日为电费户号3015623033办理了代扣电费协议。”
8月30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扣除电费依据的是代扣电费协议,而签订代扣电费协议,需在自助设备上先插入借记卡,再输入交易密码。张女士不能举证证明交通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不当行为,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
未能证明银行有不当之处,最终败诉
8月30日,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他说,这样的案例极少出现。
该工作人员称,据他们目前掌握的情况,出现自己的银行卡代扣别人的电费,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用户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代扣电费协议时,输错了电费户号,导致“自己的卡给别人交钱”。另一种可能是,更换住址后,如租房、搬家等,忘了解除银行卡绑定的原来的电费户号。(河南商报记者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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