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银行卡替不认识的人交了4646元电费,银行卡的主人张女士告了银行。
昨天,金水区法院判张女士输了官司,这是怎么回事?
蹊跷:替别人交了4646元电费
张女士诉说,她在郑州一家银行办借记卡一张,用于代扣电费。
去年8月,她突然发现有个李先生的电费也是从她的银行卡中扣除,“这个人我根本不认识他”,她找到银行处理。银行随后为她出具了电费代扣明细,也承认李先生的电费共计4646余元是从张女士的借记卡中扣除。“不过,张女士既然提出来了,从当月开始银行就不再从张女士的卡中代扣李某的电费。”银行方说。
可是,张女士仍不愿意,“我从没有让银行从我的卡中代扣李先生的电费,现在出了这样的事,一定是银行的错”。
银行:电费代扣需本人操作才能完成
银行辩称,根据银行合约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本人所为。
银行卡由张女士本人持有,交易密码又是张女士设置的,代扣电费时,需连续输入两次电费户号,才被确认。
去年8月银行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积极协助调查其卡下所签订的电费代扣协议及代扣明细,结果查出其卡下有另外一个户号的电费代扣协议。
银行认为,张女士应该向此户号下的“实际应缴电费的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判决:没证据显示银行存在不当行为
法院查明,2006年张女士与银行签订有代扣电费书面协议,同年5月23日,张女士撤销了原有的书面协议,当天又在柜员机上办理了(电子签约)代扣协议。
去年8月,张女士称其发现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李先生的电费是从她的借记卡中扣除,共15笔,4646元。
今年6月28日,银行申请公证处对电子数据库导了代扣电费电子签约信息的过程及内容办理保全数据公正,公证书中显示:2006年3月12日,张女士通过自己的借记卡为李先生的电费户号办理了代扣电费协议。
法院认为,张女士以没有为李先生的户号在该银行办理过电费代扣协议为由要求银行返还所扣电费,但是不能举证银行存在不当行为,所以判决张女士输了。(记者 鲁燕)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