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被判刑的还有该公司的一名安全员
大河报许昌讯 昨日,许昌县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李某、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郑某分别在担任柘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经理、安全员期间,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经审理查明,1月8日22时许,司机陈锋(化名)未按照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挂靠在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与马某驾驶的卧铺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锋及其父亲陈斌(化名)等7人死亡和大型卧铺车乘车人3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2012年1月12日,李某、郑某两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许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李某在担任运输公司经理期间,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没有落实运输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事故发生后,李某、郑某和运输公司积极配合许昌交警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筹措资金240万元赔偿了被害人,使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杜文育 通讯员 王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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