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偷被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大河报漯河讯 “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能要比‘盗窃罪’多判刑几年。前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后罪名最高不过无期徒刑。”得此信息,已被批准逮捕、将被提起公诉的嫌犯董某、尚某不禁愕然:俺俩总共偷的东西只值2万多元,咋被扯上“危害公共安全”了?
“这是我们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盗窃犯罪嫌疑人。”昨日,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事件:高速路上撒钢锚 扎破轮胎再盗窃
据介绍,董某没有正当职业,尚某去年因盗窃刚从狱中释放。正苦于找不到挣钱门路,两人一拍即合,去年以来多次潜伏在宁洛高速召陵段,靠扎破过往车辆的轮胎、迫使车停下后实施盗窃,共作案数起,盗窃财物共计2万余元。近日,两人被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两人把他们自制的作案工具叫作‘锚’:下面是钢板,上面焊上已经打磨锋利的刀片,然后在钢板两侧各焊接上一个螺丝帽,在螺丝帽上面系上绳子,用来牵引锚。”昨日,召陵区检察官告诉记者,二人往往在深夜10时后,趁夜色翻到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然后将锚抛到公路上。当有过往的车胎被扎烂后,车主很快会停车查看。当车主下车更换轮胎时,一个人把锚收回来负责望风,另一人则从车主换轮胎的另一侧打开车门进行盗窃。
“我们不扎大车,因为大车的轮胎厚实且轮子又多,不易得手,主要扎小车,小车的轮胎容易被扎烂。”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
说法:两种罪名都成立 择一重罪处罚
“该以何种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在进行科室讨论时,开始有两种不同意见。”召陵区检察官告诉记者:“一种意见是认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是应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召陵区检察院经过集体讨论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只是窃取财物,没有追求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但二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有预见,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在车速快、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放置铁钉扎车胎,易造成车辆瞬间侧翻甚至导致车毁人亡,客观上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人的行为虽触犯了两种罪名,但按照刑法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定性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盗窃罪的判罚是:盗窃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首席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吕永 )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