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昨日,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拟对城区内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进行治理整顿。以后,除了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外,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以及近邻的同意材料,都成为“住改商”的必备条件。
不满身边非法经营场所,可“对口”举报
《意见》首先提出,要利用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街道办事处层面、社区层面、自然街区层面),对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然后抄报市、区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具体来说:属于违法建设的,报市城乡规划局或者市、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违法搭建的,报市、区城市管理局;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属于“破墙开店”、非法建筑的,报市城乡规划局;属于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属于在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报市、区环保局。
如果你身边有非法经营场所,并给您的生活带来了困扰,您也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进行举报。
“住改商”不践诺,证照年检难过关
按照《意见》要求,房东或租客在争取近邻的同意时,要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限制性”承诺,例如不擅自改动住宅结构,保证不产生噪声等污染,守法经营等。如果他们不践诺的话,将会影响他们的证照年检。
《意见》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网格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改变住宅用途、利用非法建筑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认真受理利害关系业主的投诉和情况反映,根据申请人作出的限制性承诺,及时纠正生产经营者单方面扩大、加剧、加重生产经营影响的行为。对多次要求其纠正或拒不整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群众投诉和情况反映,出具未遵守管理规约或未遵守限制性承诺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抄报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行政许可证照年检时不得通过。
已经“住改商”的,半年内办不来证件要挪地方
《意见》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对“住改商”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对于《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在年检时,必须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提供;两证都没有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环保、食药、公安、消防、工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烟草、食盐专营、税务以及其他部门,负责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他各类证照时,要严格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验,对两证都没有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记者 郑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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