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
流动摊贩和小作坊都要进行备案
按照本次修订的有关流动摊贩的最新定义,所有无固定店铺的食品经营者,无论是流通类食品摊贩还是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
取得经营地点十五日内,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工商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不备案将被警告、限期整改,不整改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小作坊也要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不备案的,或限期整改或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产品
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要有包装,且包装不能“裸奔”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备案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若未注明这些信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点
政府应划定区域供摊贩经营
新增内容还包括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临时经营地点和时间,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