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规定,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必须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阅读提示
昨日,郑州市政府公布了《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待遇、招用等内容,堵住了个别单位多报岗位少安置人以套取财政补贴的漏洞。该《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用
优先安置七类人员 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拥有郑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设定
岗位计划报批后要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必须出于就业形势、社会公共管理延伸、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的需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对于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或弄虚作假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郑松波 实习生 成欣)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