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
残疾人游览景区,需要一个正常人当“拐杖”,景点能否给“拐杖”免门票呢?如何使对残疾人的关爱更具人性化,成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能否给残疾人的帮手也免门票
《办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残疾人持残疾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一条关爱“政策”却引起了委员们的议论。
邓志芳委员讲了她的一段亲身经历:有一次,她陪一位残疾人朋友到南京的景点,这里不仅对残疾人本人免门票,而且对她也给予免门票的待遇。这一点值得河南借鉴。很多残疾人无法独立游览景区,而陪同人员则需要购票,使免收门票的效果大打折扣。
这一观点得到了很多委员的赞同。
高汉青委员同样讲了自己的经历,在一个景区,一位残疾人朋友被免了门票,而她和朋友们购买了打五折的通票。在景区内还有很多收费项目,因为他们买了通票,不需要再另外付费,而残疾人朋友却需要再付费,算下来,还不如和他们一起买五折通票划算。类似情况如何避免,同样值得考虑。
符合招聘条件残疾人
拒绝不中,变相拒绝也不中
国内在就业等领域,出现过多个歧视残疾人的事情。考虑到这一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陈砚秋认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不以残疾为拒绝的理由,而用其他理由拒绝残疾人。这一条应改为“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记者 郑松波 实习生 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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