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的临时工,在单位摔倒,算不算工伤?单位赔不赔偿?法院说,赔!
今年60多岁的刘某是巩义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临时工,一天工资35元,她的工作是拔草锄地。2011年6月18日上午,刘某在拔草锄地时不慎摔倒,后来被送往巩义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和右尺神经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住院九天后,园林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刘某无奈出院治疗。为讨要公道,刘某向法院请求判令园林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费共计八万多元。但园林公司辩称:刘某是临时工,干一天算一天钱,刘某受伤时并未通知园林公司,园林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不知道此事,所以不应赔偿。
巩义市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园林公司的雇员,在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工作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对其的摔伤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昨天,巩义法院判定园林公司承担刘某损失的60%,其余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该园林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9508元。(记者 邱延波 通讯员 梁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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