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花(化名)偷走了雇主一部手机,而这款不起眼的翻盖手机,竟价值6万元,顶10部苹果手机,她也因盗窃罪获刑10年。
昨天记者获悉,在网友的质疑声中,这个判决因认定“事实不清”,已被郑州中院撤销并发回重审。
庭审
随手偷的手机竟值6万
今年5月29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上,48岁的张翠花泪流不止。这位来自禹州农村的妇女,不识一字,甚至法官用的“指证”、“质疑”、“异议”等词语,她都不明其意,需要一再解释才能知晓。
张翠花说,当初说好10天或一个月结一次工资,过了一个多月,苏先生还不给工资,“他说你又不等着花,年底再给吧。我没法儿再开腔了。”
2011年12月2日早晨,张翠花起床做饭时,看见苏先生放在鞋柜上的手机,就动了邪念。偷走手机后,张翠花放在厨房里藏了起来,这也是苏先生等人唯一没搜查的地方。
第二天上午,她趁下楼挖萝卜,用塑料袋将手机包好,藏在了萝卜窖里。经警方委托鉴定,该手机价值6万元。
“我在他家干了44天,想着这手机也就值个一两千块钱,等他给我工资了,我再给他拿出来。”张翠花认为,她的行为是“拿”而不是“偷”。
判决
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判10年
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张翠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下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如果张翠花偷盗的手机价值一两千元,属于“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换句话说,甚至可以不坐牢。
然而,如果死抠法律,张翠花偷盗价值6万元的手机,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进展
三个方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被撤销
张翠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管城区法院重审。7月1日,二审刑事裁定书已送达张翠花手中。
郑州中院副院长赵永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审原判3个方面认定事实不清:张翠花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对本案的准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一审对此未充分质证,有必要重新质证;对张翠花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
据称,对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相关责任人,郑州中院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争论
情与法,究竟该如何取舍?
偷部手机就要面临10年铁窗之苦,网友们就这个案件展开了激烈讨论。
有观点认为,既然张翠花偷盗的手机价值6万元,她就应当接受相应的惩罚,否则就是对偷盗的纵容,法律也失去其尊严。
而同情派则占据了大多数。更多的网友认为,张翠花偷拿雇主手机,是因为对方拖欠工资在先,况且她也不知道这部手机价值多少,法院应当综合这些情况,从轻判处。
网友“袁伊文”撰文称,法律的严谨不等同于冷漠、机械,更不是说法律应背离世事人情。
所谓“正义”,无非是给予一个人应得的赏罚。保姆偷窃雇主的财产,显然违法,应予惩罚;但雇主拖欠工资在前,而天价手机也明显超出保姆的认知范围,这些因素应体现在判决的权衡中。
网友“洪信良”说,“立法初衷”应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激烈转型而与时俱进。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有一定的抑制措施,让奢侈品拥有者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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