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建议首次进入我省立法视野。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
进入我省立法视野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建议首次进入我省立法视野。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副处长鲁春霞告诉记者,之前省政府多次下文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这份征求意见稿为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结合我省实际,首次把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列入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不得以奖励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
择校热从初中到小学无处不在,部分地区甚至蔓延到了幼儿园。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学校举办的体育、音乐、美术等特长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举行专业技能测试。
如果违规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小班化教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组织对口支援,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了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办法”还将为“营养餐”护航
鲁春霞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我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最早是1986年修正的,最近几年也修订过一次,本次启动的修正计划可谓“重新制定”,结合当前我省的教育实际问题,添加了许多新内容,很多条款都与原来不一样了。
“针对河南目前的中学招生现状,制定了征求意见稿。”鲁春霞说,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变相采取考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等内容都是首次写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关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鲁春霞解释,这条规定就是为国家推行的营养餐计划护航,确保国家资金必须用于补助。
参与办法
6月15日前均可提建议
你是否正为家中孩子的上学问题感到困扰?你是否为孩子上不到好学校而耿耿于怀?对于义务教育法征求意见的内容,你有什么看法?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6月15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网址:http://www.hnfzw.gov.cn)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三)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
(四)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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