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王老太养的狗咬了别人,居然把人咬出个精神病,法院因此判令她赔偿受伤的邹女士2.8万余元。5月24日,王老太拿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老太太的狗咬伤路人
王老太家住郑州西郊,退休后闲来无事,便让儿子给她买条小松狮犬解闷。
去年8月22日下午5点左右,王老太像往常一样带着爱犬在楼下乘凉,因为和人聊天,她没注意到爱犬已跑了出去。
“救命啊,不要过来,啊……”一个女人凄惨的叫声打破了小区的宁静,王老太循声望去,只见自己的狗正扑向一名过路妇女,她赶忙冲过去制止,却为时已晚。女人的大腿被狗重重咬了两口,抓了几下,留下大片伤痕。
被狗咬伤却得了精神病
被狗咬伤的女士姓邹,48岁,说来也巧,邹女士平时就怕狗。
事发后,民警试图对王老太和邹女士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第二天,邹女士先到省疾控中心打防疫针,后又到市中心医院治疗,因一直高烧不退,又先后来到郑州市康复医院、郑大一附院继续治疗。其间,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
“被狗咬后,伤口疼痛倒是次要的,我总是回想当时的情景,每次都觉得十分恐惧,有时还会浑身发冷、抽搐、恶心,现在看见狗我就害怕得直打哆嗦,腿都软。”
邹女士怀疑自己精神出了问题,今年2月,邹先后做了两次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狗咬伤早期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目前患有“癔症”。2.邹女士被狗咬伤早期的精神症状与被狗咬伤事情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的精神症状与被狗咬伤事情有间接因果关系。
狗主人担责赔偿2.8万余元
拿到鉴定结论,邹女士决定讨个说法,她将王老太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但这里存在个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审该案的赵伟法官告诉记者。
最终,法院支持了邹女士的请求。但根据邹女士所受实际伤情及精神受伤害程度和王老太的家庭情况,法院认为精神赔偿金以1万元为宜。伤残赔偿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5月24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老太赔偿邹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100.85元;驳回邹女士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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