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据悉,《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因工伤残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均适用此办法。
其中明确,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