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开展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道路客运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客运企业将受重罚。
一年内有以下8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客运企业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有效使用GPS监控装置,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客运企业未对客运车辆实行GPS全程动态监控的;未按规定对长途客运驾驶员设置休息站(点)或驾驶员未按规定休息,达到长途客运车辆总数5%的;超员20%或超速50%以上的客车,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运行的客车,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或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的客车,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暂停办理客运企业新增经营项目、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新增客运车辆)业务,不得参与客运线路招投标,年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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