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利用担任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出纳、会计、财务科负责人的便利,先后十次擅自挪用其管理的5000余万元公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利息共58339.21元。昨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崔太伟因挪用经济适用房销售房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崔太伟生于1976年,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崔先后担任新乡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出纳、会计、财务科负责人。经查,崔利用上述身份和管理新乡市银河小区经济适用房销售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5000余万元,用于其申购基金或存为“个人七天通知存款”,银行支付红利、利息共58339.2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太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多次挪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前,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犯罪事实,并编发短信书写情况说明、准备投案,崔的行为系自首,案发后主动归还公款,并退还其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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