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的人防工程开放,成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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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人防”行政诉讼案审结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核心提示
按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建防空地下室。如开发商不建人防工程该咋处罚?4月11日,郑州法院向媒体通报,因未按规定在居民区建配套“人防”工程,郑州一开发商被罚款7万元、补交易地建设费170余万。据悉,这也是我省首例“人防”行政诉讼案。
不建“人防”工程,开发商被罚巨款
2010年6月2日,郑州市人防办根据群众举报,对河南省振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振宇)建设的盈家水岸项目,进行人防工程检查。发现该项目4号楼、5号楼下,未建人防工程,1号楼下建有地下室,但未见密闭隔墙,未做人防出入口部位,未安装人防设施,也未按审批的人防图纸进行施工。
2011年7月5日,郑州市人防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南振宇罚款10万元,补缴易地建设费1709840元。原告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很快做出判决,把人防办对河南振宇的10万元罚款,变更为7万元,支持了1709840元的补缴易地建设费行政处罚决定。
河南振宇仍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郑州中院。诉称,建与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小区的建设过程中,随着小区建设的完成,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已经结束,“未建”只是行为结果,一审判决错把行为的结果认定为行为的连续。况且上诉人在一号楼地下已建有防空地下室。
2月28日,郑州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防办30多名工作人员参与了案件旁听,人防办主任张德印出庭应诉。
人防办辩称,河南振宇申报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经人防办审核批准后,就确定了他们应当按设计规范要求建设该工程的法律义务,上诉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该公司在一号楼下修建的地下室不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四号、五号楼下未建任何形式的地下室。人防办依据《人民防空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建防空洞,和平时期不能忘战时需要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是其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了河南振宇的上诉。
对于和平时期人防工程的建设,张德印表示,按照相关规定,遵循的是“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此案是我省首例“人防”行政诉讼案。
开放人防工程,
成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针对此案,有关专家表示:此案对群众普法意义重大。事实上,社区和城市内有很多人防工程,但很多市民不知道它的作用和意义,只知道是地下室。
很多开发商为降低成本,不建或少建人防工程,还有很多人防工程被开发商出租等。社会上认识人防、了解人防,最早就是从“防空洞”开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防逐渐脱去了原来那层神秘面纱,进入了民防建设时代。
民防建设也是一项造福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战时是人民防空的“保护伞”,平时是人民防灾的“安全带”。通俗地说,人防工程对增强城市防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灾害,减少对城市生活、生产造成的损失,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很多人防工程被出租或改成商业用房,有的开饭店,有的住人,还有的改作车库。
从2010年起,郑州市先后开放32个人防工程供群众纳凉,还有的人防工程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线索提供 刘娜 海明 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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