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公司利润上涨员工可要求加薪

2012-04-11 17:34 来源:重庆晨报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利润上涨,职工的工资也要随之增加,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操作,定下了规矩。你对《条例(草案)》有什么意见?请致电重庆晨报热线966966,或在重庆晨报官方微博评论,或发送邮件至szb@cqcb.com。我们将把读者的意见进行整理,转交市总工会。

  有工会才能集体协商

  何为工资集体协商?做个对比,以前要让老板加工资,你只能以个人的名义,与老板谈。大多数情况下,老板开好多工资,要么接受你继续干,要么你走人,另谋高就。

  而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可以依托工会,让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老板谈涨工资。“当然,也包括老板因为实际情况,适当降薪的情况。”

  既然是协商,就会有双方代表,《条例(草案)》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劳方代表只能是企业工会、区域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区域或者行业,劳资双方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首先成立工会。

  资方协商代表除不能全是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外,而且应当有女性代表。劳方协商代表应当有工程技术人员,劳务派遣工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有劳务派遣工作为劳方协商代表。在人数方面,双方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名。而集体协商的结果,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九大类“薪金”可协商

  《条例(草案)》认为有九大类“薪金”可集体协商,包括职工工资最低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以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各类职工工资分配系数;奖金分配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病事假及有薪假工资待遇;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

  工资协议一年内有效

  而随着企业利润增长,职工工资应当增长,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有涨也有跌,当企业确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调整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协议并不是一劳永逸,《条例(草案)》规定工资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同一区域不同行业签订的工资协议,其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工资协议的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渝中区做厨师,你和老板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渝中区整个区域工资协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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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最高涨了20%

  目前渝中区已经有2000余家企业进行了工资的集体协商,根据目前协商的情况来看,“谈判的结果都是上涨,最高的平均工资涨了20%。”渝中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称。

  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阻力,“比如说资方(老板)不愿意加工资,对工会提出的加工资要求不理睬,但这也是少数。”

  该负责人称,工资集体协商,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个谈判机制,“不再是一方说了算,虽然双方为争取利益有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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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谈判桌,劳方、资方代表两头坐,可以想象,心里打鼓的,恐怕还是劳方的代表们。帮大家出头,会不会引起老板报复?根据此前试点、调研的情况,结合外地经验,《条例(草案)》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报复劳方代表,老板要赔偿

  情景:

  沿海某电子厂的员工推选出代表,与厂方协商涨工资。员工代表都是热心人,而且都是骨干。这一谈,前前后后,就是好几个月。这段时间里,员工代表一个个都被找了理由调岗、降薪,甚至开除。

  应对:

  《条例(草案)》规定,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枪打出头鸟的担心,《条例(草案)》也考虑周全,“无故调动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责任方限期改正,给协商代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经济损失金额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工资和福利,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重庆奇火锅工资协商现场会。

  拒绝工资协商,最高可罚1万

  情景:

  中部某省,物价高涨,一家制鞋厂的员工起了涨工资的心思。这家鞋厂是有工会的,按照相关规定,一步步操作下来,协商要约很快就发给了厂方。然而,厂房使出拖字诀,置之不理。时间长了,员工的士气和热情就退了,协商也就不了了之。

  应对:

  工资协商,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要约。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应当征求职工的意见,主动提出要约。提出要约后,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条例(草案)》规定,凡是阻挠职工组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协议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不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已生效的工资协议的;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十五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张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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