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多加防范以防授人以柄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38岁的刘女士与一23岁小青年在学车时结缘。二人分手后,这名男子为报复刘女士,在网上与刘女士“裸聊”,并将裸聊视频拍下来,对刘女士进行敲诈。4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敲诈刘女士的两男子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和1年零8个月。主审法官提醒说:“网友”良莠不齐,人们上网时一定要多加防范,以防“授人以柄”。
■ 驾校结缘,她与他擦出火花
刘女士今年38岁,家住郑州市,已有丈夫和孩子。2011年6月,刘在郑州一驾校学习时,认识了年仅23岁的黄某。
“他年轻、幽默,我们在一起时间长了觉得很开心,后来相互交换了QQ号。”两人后来成了十分亲密的“好朋友”。
■ 移情惹祸,男方设计“艳照门”
两三个月后,黄某得知刘女士又与自己的一个老乡好上了。黄某越想越郁闷,将自己的烦恼告诉了哥们儿马某。
2011年9月,黄某在网上注册了一个网名“草上飞”,并向刘女士申请加为QQ好友。
几番甜言蜜语后,“草上飞”向刘女士提出裸聊请求,并偷偷将刘女士与其裸聊的视频录下来。“她不仁,别怪我不义,咱们敲她一笔。”黄某与马某商量。
■ 敲诈三万,嫌疑人取钱时落网
黄某将刘女士的裸聊视频制作成照片,用彩信发送给了刘女士。并让马某给刘女士打电话:“限你3天内拿3万元,否则后果自负。”
3天过去,刘女士并没有与马某联系。“我看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再给你3天时间,如果到时候还不拿钱,我就把裸照寄到家中,将你裸聊的视频放到网上!”黄某让马某又发了几张裸照。
受到威胁,刘女士慌了神。几经考虑,刘女士报了警。2011年11月20日,马某在取钱过程中被警方抓获,随后警方又将黄某抓获。
2012年3月,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以黄某、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马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王斌 弓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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