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
昨天,省高院出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
不过,有业界人士提出,当下,很多重大案件都是审委会来拿主意,法官只是宣判,将来一旦定为错案,恐怕会“打错板子”。
范围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将终身追责
《办法》明确规定:错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故意违反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具体包括7种情形: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
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
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省高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说,《办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分别是: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2.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3.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4.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例外
4种例外情形不算错案
王宏昌说,《办法》规定错案责任承担原则:2人以上或多个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谁有决定权,谁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对错误决定持反对意见者不负过错责任;非自愿执行错误指示者,可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
疑问1
法官办错案,领导负啥责任?
下属出错案,主管领导有责任
关于责任追究的主体,《办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负有收集错案线索的职能。
其中,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涉错案件的评查分析,并就是否构成错案、错案性质及责任划分提出初步意见,对案件是否构成错案最终要由审判委员会来确认。
对确认为错案的,经错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疑问2
谁来追责?怎样追责?
审委会确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追责
疑问3
法官调走了咋办?
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声音
只追究法官责任是否公平?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说,目前,很多重大案件都是经过审委会来研究决定,法官只是将结果宣判,将来一旦定为错案,恐怕会打错板子。还有,有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比如赵作海案,公安、检察都错了,到法院接着错。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会起到副作用,法官会加大一些案件的申诉难度。
“作为内部监督,省高院在制度构建方面已经做得非常不错。”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建议,同时做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衔接,因为,真正有力度的监督,往往来自外部。
链接
为何要出台《办法》
赵作海案等损害司法权威
为何要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王宏昌解释说,主要有两个大的原因。
一个是立法冲突。最高法院的“追究办法”是1998年出台的,我省法院“实施意见”是1999年出台的,部分内容因为法律法规的修订、法院自身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变,一些条文的表述及内容已经不准确、不规范,所以需要重新梳理。
另一个原因是,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损害了司法权威。
“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王宏昌表示,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出台,是要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线索提供: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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