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河南安阳的张先生超期使用了两个月的网络,欠费从最初的240元迅猛增至1.2万元。6年间,电信公司催缴过两次,但始终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产生费用。
日前,张先生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微博上的投诉,引起四川省消保委的重视。
网费“利滚利”害死人
2004年9月,张先生与网通安阳分公司签订宽带使用协议,在交纳年费680元后接受该公司提供的上网服务。但到期后未收到网通安阳分公司的“到期通知”,网络通讯也未被切断,在他没注意的情况下,超期使用网络两个月。两个月后即2005年12月,张先生被停机断网。2012年2月,张先生在小区看见一张联通安阳分公司(注:联通公司与网通公司已合并)的欠费追缴单,显示其宽带欠费12456.78元。
四川省消保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张先生欠费的直接原因是运营服务商未履行法定的到期告知义务和中止网络服务义务。而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建平则指出, 运营商采取跨越数年的费用追缴方式,导致用户巨额费用的产生,完全带有欺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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