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重磅福利 来了!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中明确,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这一办法,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而制定。
办法中明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同时,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针对老年人的保险相关业务,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享受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据悉,这一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湖北省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1072万,占总人口比例达18.22%,高出全国1.52个百分点。与1999年颁布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养老服务和宜居环境两大章节,补充调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章节,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权益。
湖北的老年人,还有这些福利值得注意:
福利一:
独生子女每年可陪护患病父母10天
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和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已接近50%。
(网络图片)
如何鼓励子女抽出更多时间陪护老人?此前的修订草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力。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旅游或者照顾失能、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
记者注意到,与更早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生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利二:
廉租房公租房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老年人或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考虑。
此外,应逐步将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将老年人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全面建立和完善80周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
福利三:
鼓励高校向老人免费开放网络课程
不仅要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修订草案明确,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老年体育纳入全民建设计划,增加对老年体育的投入,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专项,建设和改造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体育健身需求。
福利四:
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
到2030年左右,湖北省将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口为老年人。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对城市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和住宅设计等硬件环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战,因此,修订草案特别新增了养老服务和宜居环境两大章节。
(网络图片)
其中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适合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发展老年人紧急呼叫产品与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对开发老年公寓、老少同居的新社区,以及有适老功能的新型住宅,给予政策扶持。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这个阶段,可以尽可能地兼顾各种目标,如社会保障、人情伦常、家庭幸福、生态环境等,让人更从容一些
“独生子女照料假”的落地生根,既需要做好减轻用人单位成本负担的配套政策“加法”,调动它们自觉支持该项利民政策的积极性;又需要做好严格执法、消除执法障碍的“减法”,以法律的坚强后盾倒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独生子女照料假”。
条例就此重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计划生育连百姓,老百姓对政府新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格外的关心。
如果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未将房产赠予子女,那么在其过世后,房产(遗产)等都有可能被兄弟姐妹参与瓜分,无法令子女全额继承。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独生子女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房管、银行、保险、工商等相关机构即无法判断 继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继承人,相关机构当然不能配合继承人查明遗产和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郑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相继去世后,母亲留下遗嘱,把家里唯一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郑女士要求继承房产,但银行和房管部门无法确认郑女士的继承权,不予办理。
郑州的一些法院也碰到过不少此“难题”,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无兄弟姊妹当“被告”,导致自己继承遗产权利受阻。独生子女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记者采访了法官、律师,看看有什么锦囊妙计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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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十年代开始提倡的独生子女政策到现在,造就了中国1.5亿独生子女的家庭。而相对于那些多子女的家庭而言,这些独生子女的家庭的神经更加脆弱,父母们承担的风险也相对的更加大。那么,该怎么让父母们老有所依。
目前,中国大约有1.5亿个独生子女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使得这些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相比更加脆弱,风险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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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反映,我市婚姻登记部门出现了不少老年夫妻扎堆来补结婚证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7月8日上午,副市长张广东在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川汇区调研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