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形成了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项禁止性活动。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区位极其重要。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其总面积为1987200万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试验区面积1095761.3公里。
《条例(修订草案)》共三十一条。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包括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并将原《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挖沙等活动”,使规定的禁止性活动与上位法规定完全一致。
《条例(修订草案)》还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删除了在缓冲区“可以从事拍摄影片”、在试验区可进行“地质勘测、多种经营活动”等不符合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对表述不准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保护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和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须经保护站批准。
来源:兰州晨报
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拟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两侧各1000米、沿海地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0米范围内放飞鸟类、飞行器或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条例》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行包托运人信用管理制度,并实现跨地区、跨行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住建部发布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征求意见。对于铺天盖地的虚假房源信息,《条例》也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也表示,2016年虽然新发案件增幅放缓,但是大案仍然时有发生。” 4月25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主任杨玉柱在当天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如是向媒体介绍。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新闻办密集举办新闻发布会,多名部委一把手在两会前率先面对记者,主动发声。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说,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郑州市电动车保有量已达350万余辆,销售商家数百家。在该《条例》列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后,郑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条例(草案)》的组织起草工作。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将于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为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有效推动焦作市北山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座谈会,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
日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布。今年3月1日,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至于倍受各方关注的抢生二孩要不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按照此前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的入户、聘用或租售房等事项。
6月起,又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生效,其中包括去年底修订的新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海关针对跨境电商和个人代购出台的新规,刚刚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等。
6月起,又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生效。
日前,吉林省下发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对子女数量的计算、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的衔接等进行了明确界定。2.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出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登记,补办生育服务证。
今日起,“营改增”等一批经济领域新规新举就将正式落地,多方面影响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
《条例》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