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一对夫妇用蟾蜍制售假药被判刑,“药品”剂量跟着感觉走)
《本草纲目》中有这样的记载,“蟾衣乃其蓄足五脏六腑之精气,吸纳天地阴阳之华宝,如若获之一,一切恶疾,未有不愈”,称蟾衣为“蟾宝”,具有扶正固体、攻坚破淤、抗癌消肿的神效。《中药大辞典》中记载蟾蜍全身均可供药用,是多种名贵中成药的主要原料。典籍中对“可以入药”的简要介绍,竟被有心人大做文章,装模作样地制起药来。
初尝甜头
2007年,山东聊城人张怀正从《本草纲目》《中药大辞典》中看到蟾蜍的药用价值,决定卖蟾蜍赚钱。和妻子陈某商量后,张怀正以陈某妹妹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中国蟾蜍网”,又于2010年以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北京蟾业首都品质”网店。一开始,陈某有些担心,“这东西能有人买吗,都说癞蛤蟆有毒呢,还能当药吃?”张怀正信心满满地说:“《本草纲目》和《中药大辞典》都说了,癞蛤蟆周身是宝,是治疗癌症的首选药。我托人印制一些说明书,准保有人买。”
“那买家要是问疗效,我们该怎么说?”
“我们是销售药材,又不保证治病,对买主讲明就是了,让他们自己考虑要不要买。具体剂量嘛,我想一粒胶囊0.25克,成人一次吃4粒,应该没啥问题。”
张怀正给自己的系列产品取名叫“蟾寿康”,包括蟾皮胶囊、蟾衣胶囊、蛤蟆油、蟾宫胶囊、蟾酥丸、磺胺软膏和“祁澳牌”红豆杉胶囊七种产品。随后,张怀正又用电脑PS出了“京卫药证字(2008)第11010000879号”卫生许可证、“北京航医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虚假证件。
“蟾寿康”系列产品原材料和包装的购置也很简单:从河北廊坊某印刷厂托运来用于包装的标签和盒子;从河北保定安国药材批发市场买来干蟾蜍、蟾衣、蟾皮、蟾膏、活蟾蜍等药材;从北京顺义某塑料公司买来塑料瓶子;从淘宝网上买来胶囊壳、塑料膜封口机、生产日期标码机、电子秤、封口胶等。
然后,张怀正用粉碎机把蟾皮、蟾衣、干蟾蜍打成粉末,装进胶囊填满。100粒胶囊装一瓶,贴上标签,外包纸盒,用塑料膜封好,蟾皮胶囊和蟾衣胶囊就算大功告成。蟾酥膏是以600多元一斤的价格从市场上买入蟾浆原料,每瓶25克兑水装满。磺胺软膏是磺胺粉兑水制成,蛤蟆油是固体蛤蟆油打成粉制成。
张怀正请弟弟张某注册了“盛达店铺27698”账户,请小姨夫赵某注册了“人人健康家家快乐”淘宝账户,两个账户虚假购买“蟾寿康”系列产品,再给予好评,帮张怀正的网店拉高信誉度。
2009年6月,“中国蟾蜍网”开始销售“蟾寿康”系列产品。2010年7月,“北京蟾业首都品质”进入市场。几年下来,张怀正夫妇赚得人生第一桶金,在北京买了房子,开上了奔驰车。
越陷越深
2014年,张怀正琢磨着把产业“做大做强”。他从没考虑过卖假药的危害性,只是觉得“蟾寿康”系列产品销路不错,就是知名度小了些,应该在宣传上加把劲儿。
于是,张怀正为自己的产品印制了说明书、宣传单和产品标识,说明“蟾寿康”系列产品可用于治疗各种癌症,临床有效率达90%以上。他还与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利用网络搜索平台宣传“蟾寿康”系列产品是“治癌首选”。在用旺旺、QQ与客户交流时,张怀正和陈某经常冒充医生、院长和专家,介绍“蟾寿康”系列产品的神奇功效,诱骗消费者按疗程购买套餐产品。
截至2014年9月9日案发,淘宝店“中国蟾蜍网”累计销售中药材、“蟾寿康”系列产品493笔,销售金额600624元;淘宝店“北京蟾业首都品质”累计销售中药材、“蟾寿康”系列产品677笔,销售金额1126960.60元。扣除虚假购买记录及中药材定单,“中国蟾蜍网”“北京蟾业首都品质”累计销售“蟾寿康”系列产品金额共计463824.6元。
顾客购买“蟾寿康”系列产品服用后,出现了很多不良反应。2011年12月1日,淘宝网用户“阿某”下单购买了“蟾寿康”产品。“这药为啥卖这么贵呀?”对阿某的提问,张怀正回复道:“因为我们是正规厂家,养殖蟾蜍对厂房设施要求很高,当然要贵一些了,但药效有保证。”然而,阿某患癌的母亲服用“蟾寿康”产品后,病情持续恶化,还经常恶心、呕吐,饭量也下降许多,不久就去世了。
2014年8月,又有顾客反映服用“蟾寿康”产品后呕吐,背部涂蟾酥膏后皮肤受损。张怀正硬着头皮解释:“没事的,可能有轻微反应,但对身体无毒副作用。”一有顾客提出查不到产品批号的问题,张怀正就离线以对。
控辩交锋
家住四川省宜宾县的王某,于2014年8月6日在“北京蟾业首都品质”买了一盒蟾寿康蟾衣胶囊。到货后,她觉得不对劲,就拿着药找到宜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鉴定,这种645元一盒的药是假药。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对宜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协查复函,证实“蟾寿康蟾衣胶囊”为假冒产品。很快,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复函也来了,证实不存在“北京航医制药有限公司”。2014年8月8日,宜宾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了被害人王某的举报;8月18日,宜宾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9月9日,张怀正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宜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9月10日被宜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案期间,张怀正承认其妻陈某参与了生产销售假药,并对剔除了“盛达店铺27698”和“人人健康家家快乐”虚假交易后的销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但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怀正多次翻供,称陈某没有参与生产假药,只是参观了制作过程;对之前已经签字确认的销售记录,张怀正也不予认可,声称那些交易记录都是卖药材的订单。
2015年1月12日,张怀正、陈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月3日,宜宾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张怀正的两名辩护律师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辩解:一是张怀正、陈某应认定为自首;二是张怀正的签字只是对销售记录的确认,并没有对销售假药金额进行确认;三是证据显示药监局只对“蟾寿康蟾衣胶囊”进行了鉴定,而40多万元的销售记录不仅包括蟾衣胶囊,还包括了其他纯药材,涉案金额远没有那么多;四是陈某对制药细节的描述只能说明她知晓制药过程,并不能说明她参与了制造假药。
公诉人对上述辩解进行了有力反驳:张怀正生产的蟾寿康系列药均未取得批准文号,应当认定为假药;张怀正多次翻供,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40余万元的销售记录是已经剔除了虚假交易和中药材订单金额的,数据较为准确。庭审时,陈某也承认了其参与生产假药的行为。
宜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怀正、陈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463824.6元是剔除了销售中药材和刷信用金额的,也经过了张怀正本人的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张怀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有自首情节。2015年3月19日,宜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怀正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收缴已扣押的张怀正、陈某违法所得35万元,追缴张怀正、陈某违法所得113824.6元。
尘埃落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怀正、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将该案发回重审。宜宾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怀正、陈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怀正、陈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监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价值40余万元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且情节严重;在原审被告人张怀正与陈某的共同犯罪中,张怀正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张怀正、陈某及张怀正辩护人提出二人销售的药品属于不需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宜宾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怀正、陈某未获国家批准即自行生产、销售药品,编造了工商营业执照、药品检验报告、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以标示了功能主治、适用范围的胶囊、膏药等形式销售,并不属于原生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且本案所涉药品均有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系假药的认定意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对张怀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销售金额计算有误的意见,辩护人提出的销售记录不符合电子证据采集要求的意见,宜宾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采信的销售记录均以买家实际支付货款的金额为计算对象,并由原审被告人张怀正签字予以确认,具有真实性,在计算销售金额时亦扣除了虚假交易金额、重复计算金额,故以上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当考虑到本案所涉药品确有治疗功效,希望从轻判处的意见,宜宾市中级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均供述所售药品系中药原材料制作,有部分为原生中药材,该供述亦得到证人证言的证实;且案发后,未在二人销售的药品中鉴定出有毒、有害的非药物成分,故其制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张怀正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5万元;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蟾寿康”系列假药及制售假药的原材料、工具予以没收。
(本文原题为《制售假药,跟着感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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