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周阿婆与退休教授孙老伯(均为化名)相识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多年,2014年孙老伯去世,其子女却称周阿婆只是保姆,要求她搬离老屋。周阿婆则说自己和孙老伯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人口普查册上写的都是夫妻关系”。20年来,她照顾孙老伯至其临终,还帮着子女们照顾孙辈,从未领过一分钱的工资,怎么却成了保姆?近日,孙老伯子女将周阿婆诉至法院,周阿婆的身份究竟是妻子还是住家保姆,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72岁的周阿婆重病缠身,无子无女的她称只希望在自己熟悉的房子里终老。孙老伯的子女则否认曾有过相关承诺,并且提交证据,称周阿婆在孙老伯去世后33天就将90.7万元存款转入其个人账号,周阿婆曾承诺将其中的80.7万元返还给子女,但至今没有履行承诺。
原审法院认为,天河区体育西横街的房子登记在孙老伯子女名下,取得方式为继承。孙老伯的子女均称周阿婆是孙老伯聘请的住家保姆;周阿婆称其与孙老伯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周阿婆虽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有继承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
广州市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孙老伯子女作为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属人现要求周阿婆腾空并交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周阿婆年逾七旬等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两个月间腾空并搬离涉案房屋。
据了解,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遗产问题、子女反对,令很多老年人选择搭伙过日子,不领结婚证。法律界人士表示,老年人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感情不和或对方离世,随时可能会被赶走。最好登记结婚,若担心子女因财产问题反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归属。
案情回放
阿婆:觉得他对我好不需领证
律师: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文/广州日报记者魏丽娜
20世纪90年代初,年近50岁的周阿婆下岗后与朋友合伙卖衣服。有一次,她在广州某高校摆摊认识了大自己17岁的大学教授孙老伯。当时孙老伯妻子去世,已独居两年多。周阿婆说,虽然她学历不高,但两人有很多共同话题,逐渐产生好感。随后,周阿婆常到孙老伯家照顾他的起居饮食。两三年后,在孙老伯的建议下,周阿婆搬进孙老伯先烈南路的家中共同生活。
周阿婆说,她与孙老伯自1994年1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出现在亲朋好友甚至党组织面前,并以夫妻名义为对方签署各式文件。其后两人受各种疾病困扰始终不离不弃,直至2014年3月孙老伯去世。虽然共同生活20多年,二人却没有领取结婚证。周阿婆说,孙老伯曾多次提出领证,但她觉得只要孙老伯对她好,不需要领证。
两位老人并无子女,而孙老伯之前已有一儿一女。周阿婆称,当时他们也默认二老的关系。1998年,子女主动提出要装修先烈南路的房屋,二老搬到体育西路的房子里。周阿婆称,孙老伯的子女将多套房屋的钥匙和门禁卡交给她,她和孙老伯可以自由进出子女家,她也经常帮助照顾孙辈。
在孙老伯未得中风前,一家人相处其乐融融。周阿婆说,20年来,孙老伯的子女无数次地表达了对她相伴父亲的感激,也曾口头承诺周阿婆可以在涉案房屋居住至终老。周阿婆说,她本来应有权继承孙老伯的部分遗产,但其无意争夺任何财产,只想在这个已经居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里度过余生。
然而,孙老伯去世后,他的子女却向法院起诉,要求周阿婆立即腾空并返还体育西路的住房。
子女:阿婆是住家保姆 转走父亲90万元
孙老伯的子女称,二人从未同意周阿婆使用涉案房屋,更没有与其达成过任何协议,周阿婆称他们同意其使用该房屋至终老只是个人想法。
孙老伯的子女还提交证据称,周阿婆在父亲去世后33天就将父亲的90.7万元存款转入其个人账号,周阿婆曾承诺将其中的80.7万元返还给二人,但至今没有履行承诺。
周阿婆称,孙老伯去世后,其子女曾口头承诺其可以在涉案房屋居住至终老,并提交了《协议书》,内容主要为周阿婆自留10万元及在房子住到终老,周阿婆将转出的90.7万元留下10万元后,余下款项汇到对方账户。因为对方只回复了转账账户,并未提及房子是否给周阿婆居住,周阿婆并未将钱转给他们。因此,《协议书》甲方签名处无任何签章,乙方签名处有周阿婆的签名并加盖指印;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
孙老伯的子女则否认其曾对周阿婆作出给10万元并让其在房子里终老的口头承诺。
阿婆:20多年来从未拿过一分钱工资
今年72岁的周阿婆多年前曾因乳腺癌做过手术,2014年乳腺癌复发,此后又因风湿性心脏病和脑出血住院。重病缠身的周阿婆只希望能在这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里安度晚年,没想到最后却被“继子女”称为保姆。
“如果我是保姆,怎么会有这么多家庭合照。”周阿婆拿出她和孙老伯的合照,其中不乏儿女在场的合照。邻居黄婆婆也称,孙老伯常和周阿婆到他们家中做客,孙老伯对周阿婆很好,周阿婆对他的照顾更是无微不至。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曾表示,人口普查时,孙老伯称周阿婆是其妻子。
周阿婆的代理人表示,周阿婆虽与孙老伯未登记结婚,但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二十载,其间夫妻两人相互扶持,周阿婆为孙老伯家庭无私付出,照顾晚辈,20多年来从未领过一分钱的工资。
判决:阿婆对房屋权属无证据 两个月内要搬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孙老伯子女名下,取得方式为继承。孙老伯子女称周阿婆是孙老伯聘请的住家保姆;周阿婆称其与孙老伯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周阿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有继承权和所有权。周阿婆提供的《协议书》上并无孙老伯子女签名确认,不足以证明其二人已同意协议内容。
综上,孙老伯子女作为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属人要求周阿婆腾空并交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周阿婆年逾七旬等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两个月间腾空并搬离案涉房屋。
周阿婆不服上诉。她的法援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只看物权登记,忽视周阿婆二十年来对孙家的付出,剥夺了周阿婆的合法合理的继承权,使得病重的七旬老人居无定所,有违公序良俗。二审法院则认为原判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产权人有权要求居住者离开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罗凌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现行法律已没有事实婚姻一说。即使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20年,仍视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能受理的仅是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或“抚养权纠纷”。
律师表示,如果涉案房产是男方自行购买,男方是房子的唯一产权人,在男方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子法定由男方子女继承,男方的子女成为房屋的产权人。若新产权人不同意,则女方没有权利继续居住。鉴于女方年事已高且没有自己的住房,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给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女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继续住在该房屋也损害了合法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遗产问题、子女反对等因素,很多老年人选择搭伙过日子,不领结婚证。老年人同居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没有任何保障,一旦感情不和或对方离世,随时可能会被赶走。特别对于又当保姆又当“妻子”的一方,辛苦照顾对方十多年,养老送终,最后却没有权利继承财产,晚景凄凉。律师建议,老年人最好选择登记结婚,这样双方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担心子女反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
姜大明表示从今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姜大明表示从今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能够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张女士说,她2009年曾将前男友曹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令女孩归她抚养。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裁决,同居关系自然就不存在。
她2009年曾将前男友曹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令女孩归她抚养。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裁决,同居关系自然就不存在。
同样的事情结婚后也会上演,然而不知何故,同居中的日子这些所谓的承诺总是不足以承受所有美好的、不好的、甚至于丑陋的方面。两个人一旦住在一起,性变得没有优先权了,因为你知道明天晚上你们两个可以睡在一起,后天晚上也是,大后天晚上也是。
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关系破裂后易产生情感伤害与财产纷争。从2011年至今4年间,越秀法院共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12件,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1件,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有11件,主要集中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据安徽商报消息 男子冒充六安市某企业的千万富翁,在网上与合肥一家单位的女领导结缘,女领导孙真隐瞒已婚身份,与男子刘华在合肥租房同居。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带走刘华,经尿检,刘华尿检结果呈阳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吸毒行为。
10月13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李某为自己的无知而后悔不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李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2016年10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丙、陈某丁、毛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88400元人民币;被告陈某丙的嫁妆:被子12条、木箱一个、盆架一个归被告陈某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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