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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4次进京非正常上访获刑 自称警方处罚错误

2016年09月09日08:17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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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 2013年起,安康一女子以警方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劝返后又多次以上访损失为由共索赔5000元。日前,安康市汉滨区首例因进京“非访”获刑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女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2013年3月,1963年出生的汉滨区五里镇女子周某某因琐事与村民打架,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涉嫌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拘留期满后,周某某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自2013年8月起多次到中、省、市、区上访。其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周某某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被公安机关训诫。

  汉滨区五里镇政府接访人员在对周某某劝返时,周某某又以花费乘车费、食宿费向接访人员多次索要上访损失共计5000元。周某某还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其行政拘留错误为由,在上访期间向接访人员口头提出让该局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公安汉滨分局未满足其要求。2014年11月6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汉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周某某的丈夫向五里镇干部退还2000元。

  汉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并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且在非访过程中不服从劝访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关键词:周某某;女子;获刑;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编: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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