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张女士的老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年近七旬的房东黄女士称房屋因此变成“凶宅”,售价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于是将租客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昨天,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黄女士以及丈夫高先生出庭,而被告仅委托代理人出庭。
黄女士起诉称,其与被告张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套两居室租赁给被告居住使用,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张女士的父亲身体欠佳,因此她要求短期不定期租赁,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由张女士继续承租。
2016年2月6日下午6时许,黄女士租给张女士的两居室发生火灾,张女士84岁的老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卧床吸烟所致。
黄女士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火灾后其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
黄女士认为此事不仅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也让其心理上难以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房屋市值20万元。
对于黄女士夫妇的起诉,被告代理人表示,“凶宅”是迷信说法,没有法律效力。此外,代理人表示,火灾发生后,张女士已经赔偿黄女士夫妇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高先生表示,张女士最少需赔偿他们15万元。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房主李先生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没想到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李先生夫妇表示,王女士此前赔偿的7万余元仅仅是房屋发生火灾后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此次起诉索要的20万元是房屋成“凶宅”后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
房主李先生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没想到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李先生夫妇表示,王女士此前赔偿的7万余元仅仅是房屋发生火灾后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此次起诉索要的20万元是房屋成“凶宅”后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
去年,市民张某拿出了半生的积蓄买了房,谁料买的二手房竟然是个“凶宅”?他一怒状告卖家要求解约。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及所缴纳税费等。
买房是人生大事,不少市民对房屋条件也是百般挑剔。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及所缴纳税费等。法官认为,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向原告告知,且以市场价出售于原告。
张女士在自家小区租房给71岁的老父亲居住,结果独自在家的父亲坠楼身亡。被告方认为老人是在房屋外去世,并非在屋内,不能算凶宅,此案与一般的凶宅案有本质区别。
京华时报记者 郑羽佳 摄 张女士在自家小区租房给71岁的老父亲居住,结果独自在家的父亲坠楼身亡。被告方认为老人是在房屋外去世,并非在屋内,不能算凶宅,此案与一般的凶宅案有本质区别。
向租户索赔12.9万。
张某认为,李某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对老李在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在精装修恢复原貌,预计今年10月修缮完毕再次对游客开放;在2009年东城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其被列为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之一,名称为朝阳门内大街81号近代建筑。
正在精装修恢复原貌,预计今年10月修缮完毕再次对游客开放;在2009年东城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其被列为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之一,名称为朝阳门内大街81号近代建筑。
李先生认为,该房是典型的“凶宅”,难以买卖,房屋贬值。周先生及我爱我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他,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还房款268万及中介费5万余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0万元。
李先生认为,该房是典型的“凶宅”,难以买卖,房屋贬值。周先生及我爱我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他,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还房款268万及中介费5万余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0万元。
能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是许多来京打拼者的梦想。然而在购房后,不少人却遇到“糟心”事儿。近日海淀法院针对两起常见的购房纠纷情况进行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根据法院查明确实有发生。为此,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刘某退还45万元房款及利息,还应赔偿5000元损失。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方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