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变身“眼药水”藏进空烟盒进看守所
高某是个90后,绰号“肥杰”。1994年出生的他于2013年9月到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当协警,负责监区提押工作。他的朋友洪某“犯事”正好被关押在这里,和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同案犯,洪某让高某关照一下王某。
2014年春节过后的一天,王某给了高某一个电话号码,让他联系对方拿“眼药水”,那个号码就是韩某的,而所谓“眼药水”高某称当时不知道是毒品,在一次和朋友谈起后,朋友才说那可能是毒品。
据韩某供述,“眼药水”是他用水将冰毒溶解后灌到两个眼药水瓶里的。几天后,韩某和高某在一处停车场见了面,韩某交给他用眼药水瓶包装的液体和500元好处费,他将“眼药水”带到3114监室交给王某。
高某把“眼药水”装在空烟盒里,拿给王某。
“深读”韩某供述称,协警高某每隔十多天或一个多月打电话给他,让他帮王某准备毒品。自第一次后,韩某每次都给高某200元作为好处。
协警用“K粉”和冰毒犒劳自己
据高某供述,后来韩某问他平时吸不吸毒,还问他要不要毒品,高某说要。从那以后,韩某不再给协警高某“好处费”,而是直接给他“K粉”和冰毒作为酬谢。
高某表示记不清给王某提供过几次毒品了。他于同年8月底调整岗位,之后没再为王某提供过毒品。但他没有停止向韩某要毒品,2014年9月,他两次骗韩某要毒品,用于自己和朋友吸食。
在押人员用易拉罐做成吸毒工具
王某对于在看守所内吸毒是早有谋划的。王某证言称,他以前就跟同监室的人说好,让他们出所后帮他带点毒品进来。跟王某一起在看守所里吸毒的,还有跟王某同监室的朱某。“深读”(ID:shenduzhongguo)
为了吸毒,王某把健力宝易拉罐加工成了吸毒工具。
高某给王某送毒品的时间通常是午饭后和晚饭后。跟王某同监室的周某称,一个年轻人从3114监室打饭的门洞把东西递进来,王某偷偷摸摸接过来。拿到毒品后,王某和朱某一起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
朱某称,他第一次和王某吸毒是在2014年8月初,有时一天吸两三次,有时隔三四天吸一次,最后一次吸毒时间是9月29日。
朱某还作证称,他怀疑毒品是看守所内的一个协警带给王某的,那个协警经常在午饭后和晚饭后到监室门前找王某,递东西给他。
和王某在同一监室的苏某称,他曾见过王某、朱某一起用那个易拉罐“烧东西”,用纸卷起来烧,一共烧了4次,每次少则半小时,多则一小时,都是在晚上。
同一监所在押人员宋某证实,8月的一天晚上,他看到王某和朱某在过道聊天,王某用卫生纸烤易拉罐,有个协警曾给王某递过东西。
安全大检查发现 放风场下水道有可疑物
2014年9月29日,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开展安全检查,王某和朱某用于吸毒的有明显焚烧痕迹的半个易拉罐,在3114监室的放风场下水管道内被发现。
随后,3114监室所有人员进行了尿检,王某和朱某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3114监室提取的易拉罐皮附着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过审查,王、朱二人供认在监室内吸食毒品,王某交代毒品是通过协警高某传递流入。
随后,海口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将线索移交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琼山分局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18日、20日,高某两次被传唤,承认了传递毒品的事实。
涉运输毒品罪被刑拘 未押在本单位
2014年10月20日,高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未被羁押在原单位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而是被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014年11月,韩某被抓,警方同时缴获毒品533余克。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证实,从韩某处共扣押毒品26包,其中包括海洛因187.8克,甲基苯丙胺242.157克,氯胺酮103.4克。
案卷显示,韩某曾两次因贩卖毒品入狱,此次被抓距他上一次出狱不到3年。
被判滥用职权罪 获刑2年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身为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在押人员传递毒品到看守所内用于吸食,破坏看守所监管秩序和正常活动,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2015年8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同时,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韩某无期徒刑。
高某、韩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高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法院同时认定韩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但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充分。
2015年10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韩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为什么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运输毒品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庞敬涛律师对“深读”解释,运输毒品罪的全称应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只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情形之一,就构成本罪,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从目前的案件情况看,看守所协警只是起到了一个“传递”的作用,并不是把毒品“运”到看守所,因此,从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要件来看,看守所协警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庞敬涛律师说,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人主体身份十分关键。协警实质是受该公安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与公安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出警公务活动并无质的区别,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另外,具有看守所监区管理职能的协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毒品“传递”到在押人员手中,该行为侵害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在押人员吸毒的严重后果,所以,看守所协警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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