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钟亚雅、李密报道:“摸金校尉”是盗墓者的别称,湖南一名男子急于想赚“快钱”,相约小伙伴们当起了“摸金校尉”,在广州市增城区盗挖他人坟墓,盗取骨灰盒,以此向墓园勒索钱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称,该男子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检察机关披露,2011年12月31日晚,该男子与一同伙携带撬棍、电筒等工具,来到广州市增城区一墓园内,用工具翻动墓地内的十个墓室盖,将其中一个墓室中的骨灰盗走藏匿,并打电话给墓园管理处勒索人民币15万元,后来因同伙被抓获而没有勒索成功。
2015年9月15日,该男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提醒:近年来,《寻龙诀》、《盗墓笔记》等盗墓题材小说、电影盛行,“摸金校尉”看似威风,但在现实中盗墓是违法的行为,特别是以此作为生财之道的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盗墓行为或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该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有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今天(14日),北京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部督2015一号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系列案件主犯姚玉忠等人作出一审判决。
他在确定古墓葬、遗址位置方面经验丰富,可以脱离罗盘仪的辅助,直接根据山脉河流走势和日月星辰位置,就可以进行大体定位。
记者1月4日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于2015年12月31日对“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一批案件……
因玩赌博机借款百万,捕前系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中队队员的周某某为偿还借款,编造各种理由骗款442万余元。兰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70000元。
看到顾客试衣服没拿钱包,超市的工作人员竟动起歪念,拿走顾客钱包,事后怕事情败露又“贿赂”超市保安队长要求保密。事发当天,王林担心穆女士要求查监控而事情暴露,遂将盗钱包之事告诉超市保安队长陈宇,并给其1万元。
因为穿西装偷手机太有“形象”了,被路人全程曝光后,他在家躲到第5天,终于憋不住了,于4月9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昨天,该“西装男”被二七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22日集中宣判三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83亿元,受害人达144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爱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2612.5万元,被害人系亲友和同村村民共46人,案发后尚有1839.7万多元未归还。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10日公布了8起近期判处的“扫黄打非”重点案件。7起为贩卖盗版、淫秽光盘或盗版软件,最高被处有期徒刑10年.
驻马店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鹏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题为《河南省农科院原党委书记郭鹏亮因受贿一审被判11年》)
日前,柳林监狱五分监区指导员路占良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丈夫抢劫,妻子负责窝藏,夫妻双双落入法网。2015年9月16日16时许,汪维胜来到海伦市钟表社路口北四道街一胡同内,见韩女士边走边打电话,便上前将韩女士的手机、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0元。2015年10月8日,汪维胜又趁人不备,将周女士和张女士的包抢走;10月21日,他击打黄女士脸部一拳后,将其金手镯、背包抢走。
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去年12月25日,歌手尹相杰因吸食和非法持有冰毒等被警方抓获,该案于昨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相杰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经现场检测,尹相杰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行为供认不讳。
今天下午,法制晚报记者从东城检察院获悉,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
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罗亚(贵州籍)、姚思龙(贵州籍)、李荣金、张文武、罗隆昌(贵州籍)、韦达贵(贵州籍)、付少昌、张氚僧、郑双润、张雪松、黄彬(贵州籍)、张少华先后将病死猪销售给李明有或赵金平,后由李明有在通海县加工成猪肉制品出售。法院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罗隆昌、张氚僧、郑双润、张雪松、黄彬、张少华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