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王女士银行卡上的30万余元被异地盗刷,王女士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12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4年10月9日15时32分至16时19分,身在深圳的王女士陆续收到银行短信,显示其所有的银行储蓄卡陆续进行刷卡消费12笔总计308450元,经她查询得知这12笔款项分别在淄博某塑料公司、某支付有限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消费。王女士认为,在其本人及储蓄卡均在深圳的情况下,存款全部被人异地盗刷,肯定是芯片卡设计缺陷所致,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女士及银行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王女士是否持涉案储蓄卡于10月9日进行POS消费、是否对储蓄卡进行了妥善保管,芯片储蓄卡是否有被克隆的可能,双方是否有过错责任、银行是否应向王女士返还308450元及是否应追加特约商户及收单机构为第三人展开了举证质证及充分的辩论。
王女士称,她在该银行兰州时代广场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进行资金往来,后更新换发了芯片卡。存款被盗刷后,2014年10月9日18时许,她在深圳的银行终端设备上取款100元,目的是为了证明真卡在深圳!王女士认为,是银行发放的芯片卡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被他人克隆,且至少持有两张以上的克隆卡将自己卡内30万余元银行存款盗刷,银行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的代理律师除了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单据外,还提交多份百度地图、航班时刻查询表等证据,以此说明,银行卡被盗刷的地点在山东临沂、淄博,且使用固定POS机,盗刷地点距离深圳大约有1800公里,无论走陆路,还是乘坐飞机,都不可能拿着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唯一的解释就是银行所发的芯片卡被克隆,而且不止克隆了一张。
对此,银行代理律师在出庭参加诉讼时,首先提出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理由是王女士办理银行卡的地点是该行兰州时代广场支行,时代广场支行作为发卡行,持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依法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王女士应该告时代广场支行,而非该分行。其次,银行调取了王女士自开卡以来的完整消费明细,证明王女士的这张银行卡经常不使用银行的终端设备和渠道,单日数次用于刷卡消费,由此推断,2014年10月9日的消费可以理解为正常的刷卡消费。且王女士账户在10月9日的刷卡消费与特约商户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紧密相关,银行方建议法庭应追加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银行方拿出王女士在办理银行卡时签字确认的银行卡领卡签收单等单据,说明发卡行已经向王女士完成风险提示,尽到银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我存在银行的几万块钱,突然间就没了,银行还说他们没责任。”1月23日,市民李喜莲反映,称银行卡从未离开过自己钱包,卡上的近6万元存款却被莫名转走。
面对他人遗忘的银行卡,有人顿起贪念,取走他人万元现金,有人毫不犹豫,当即将其上交。昨日,长沙高桥派出所通报了一起非法侵占案,市民周先生在ATM机办理业务之后,忘记把银行卡取走。
记者陈乐伟 深圳福田一市民呆在家里,手机却接到大量短信,显示银行卡被人在异地取款。银行辩解称,银行卡交易均依据密码进行,该密码由黄女士自己保管,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遗失密码的法律后果。
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郑州小伙齐以磊说,去年12月22日,母亲因交通事故重度昏迷送医,至今仍未清醒。虽然事故认定为对方全责,但赔偿还没拿到,医药费都由他家里垫付。到今年1月7日,已花去11万元,其中不少是向亲朋借的。眼看无力再支付医药费,他想起母亲的郑州银行储蓄卡里还有些钱,兴许能抵上一阵子。
按照银监会和发改委部署,从2014年8月1日起,商业银行需根据客户申请,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近年来,尽管商业银行已接到了一系列降低收费的政策通知,但大多数用户并不了解,是否落实新规全凭银行自觉。
随后,记者分别致电多家银行客服热线,得到的答复均是若是16岁以下市民办理普通存储卡,需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必须出具证明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只要没有进行冻结、销户处理,即使卡片长期不用,小额账户管理费及年费仍照常收取
2014年以来,家住番禺的张先生一直在番禺和海珠两地之间的银行奔波,事关他在2003年为父亲补办的一张邮政储蓄卡突然失效,银行电脑显示10年前挂失的旧卡尚未解挂。昨天,张先生来到江南大道支行并最终恢复了储蓄卡的功能。据银行负责人解释,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去年的系统升级造成的数据丢失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