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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出国游绊倒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3万元

2014年11月24日08:12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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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 女子随旅行社到泰国游玩,途中被石头绊倒受伤,旅行社认为其应为自己安全负责拒不支付医疗费。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赔偿女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3万元。

  今年1月19日,王女士夫妻参加一旅行社组织的为期一周的泰国游。在清迈古城游玩时,王女士被身后石头绊倒,腿部受伤,旅行社领队将王女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简单治疗,其后,王女士随团旅行至回国。

  回京后,王女士仍然感觉腿部肿痛,遂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愈出院。王女士就其花费与该旅行社进行协商,但该旅行社认为王女士旅游时只顾拍照才被石头绊倒,其应为自己的安全负责。协商不成,王女士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0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该活动的组织经营方,有义务保障王女士的安全,且该旅行社并非首次组织泰国游这个项目,更应提醒王女士,起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王女士在行走过程中,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因此可减轻旅行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旅行社承担30%责任,赔偿王女士3万元。(记者 张淑玲)

文章关键词:旅行社;责任;王女士;旅行社领队;旅行社赔偿;出国游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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