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参加公司聚餐,酒后在回家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起诉公司及参与聚餐人员索赔40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家属诉称,2014年1月21日晚7点左右,张先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聚餐并饮酒。吃完饭,同事开着单位的车送张先生回家。在八达岭高速出京方向某路段附近,张先生下车步行回家时被货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局认定肇事车主与张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张先生的同事理应在张先生醉酒后积极履行照顾义务,不应让他独自离开,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要求张先生所在公司和聚餐人员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406649元。被告公司及其他聚餐人员辩称,在聚餐饮酒的过程中,同事并没有劝酒或其他强迫喝酒的行为,都是自愿喝酒。同事们已尽到注意义务。公司已支付了王先生的医药费,不应当再承担其他责任。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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