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故意杀人坐牢16年 法院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2014-09-17 08:29 来源:新快报

  男子因故意杀人坐牢16年 法院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法官正在给徐辉做心理疏导。通讯员供图

  被告人徐辉当年被指控故意杀人、强奸罪而判死缓

  前天因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改判当场释放

  珠海中院表示,将根据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

  坐牢16年法院改判无罪!这就是珠海男子徐辉的传奇经历。

  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昨天通报,该院前天对被告人徐辉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一案进行再审宣判,以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法院表示,将根据徐辉的申请尽快落实国家赔偿工作。

  获罪依据

  警犬有明显反应

  DNA吻合度较高

  2001年5月,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服刑期间,徐辉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就此案发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该案发回珠海中院重新审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某日零时许,被告人徐辉见邻居女青年严某独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窜至严某身后,持砖头将严某击昏,乘严某昏迷之机将其强奸。当严某苏醒后呼救时,被告人徐辉又用一根电线勒住严某的脖子,致严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辉作案后,将尸体抛于附近小巷内,随后逃离现场。在最初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从而排除了周某的作案嫌疑。

  侦查机关之所以将徐辉作为犯罪嫌疑人,是由于案发后侦查人员带警犬赶赴现场时,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的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根据DNA鉴定结论,徐辉的DN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NA的吻合度较高。此外,经调查,案发当晚徐辉的妻子回娘家,徐辉具有作案时间。

  改判理由

  关键证据存矛盾和疑点

  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尽管认定徐辉强奸并杀害被害人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多项证据,但法院再审认为,控方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珠海中院认为,一是被告人徐辉的口供不稳定。徐辉虽然承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但后翻供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在徐辉的有罪供述中,其对作案工具等重要情节的描述前后不一致。二是公安机关将徐辉列为犯罪嫌疑人主要根据是警犬气味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警犬的气味鉴别只能用作侦查手段,而不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DNA鉴定通常应当提取DNA片段中的9个位点进行比对,但是受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本案DNA鉴定仅提取4个位点,该鉴定意见并没有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四是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这也是该案改判无罪的最主要的原因。

  该案发生在15年多前,时过境迁,再补充证据已经没有可能,珠海中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虽然该案中有多项证据指向徐辉作案但尚存疑点。对于这种“疑案”,法院遵守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不能为了防止“错放”而导致“错判”。综上,该案经珠海中院审判委员会慎重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徐辉改判无罪。

  珠海中院表示该案的改判并不像佘祥林、赵作海等案那样,发生了“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况,只是证据的证明程度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

  如何善后

  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徐辉将获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悉,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日200.69元,据此计算超过110万元)计算。

  此外,徐辉还可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新快辞典

  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根据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的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指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情形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定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定已超过追诉时效。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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